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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村救灾扶贫储金会与彭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村救灾扶贫储金会,彭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036号原告: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法定代表人:刘群牢,该储金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周,该会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惠菊,女,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村救灾扶贫储金会与被告彭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村救灾扶贫储金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村救灾扶贫储金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救灾扶贫储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灵宝市大王镇东南朝村救灾扶贫储金会负担。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