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立与刘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刘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01号原告:王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被告:刘桂芬。王立与刘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立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