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立与刘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刘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01号原告:王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被告:刘桂芬。王立与刘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立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