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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根来与易根华、彭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根来,易根华,彭长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41号之一原告彭根来,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易根华,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彭长来,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原告彭根来诉被告易根华、彭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根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彭根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根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原告彭根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欣胜人民陪审员  周春娟人民陪审员  易凤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异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