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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路传家与朱卫斌、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传家,朱卫斌,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路传家。被执行人朱卫斌。被执行人刘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传家与被执行人朱卫斌、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