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路传家与朱卫斌、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传家,朱卫斌,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路传家。被执行人朱卫斌。被执行人刘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传家与被执行人朱卫斌、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7)鲁0725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