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陇南市人。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陇南分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4月30日正式启用。截止2015年5月16日李某透支本金21631.79元。2016年6月18日逾期,同时银行开始短信催收,后进行多次电话催收,李某一直未归还。案发后,2017年4月10日李某将欠款共计50662.30元予以归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陇南分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4月30日正式启用。截止2015年5月16日李某透支本金29992.23元。2016年6月18日逾期,同时银行开始短信催收,后进行多次电话催收,李某一直未归还。案发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将欠款共计50662.30元予以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物证、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移动公司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飞审 判 员 冯辉霞人民陪审员 成全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