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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柯雪英与汪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雪英,汪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民初1521号原告:柯雪英,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汪晓峰,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雪英因与被告汪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被告汪晓峰向原告柯雪英借款36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至今,被告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柯雪英借款3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汪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微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