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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计发与彭伟伟、龚四平、杨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计发,彭伟伟,龚四平,杨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张计发,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伟伟,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四平,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武红,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计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计发与彭伟伟、龚四平、杨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伟伟、龚四平、杨武红向申请执行人张计发支付案件款200000及利息84000元、案件受理费540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龚西平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178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