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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振国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409号被执行人吴振国,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吴振国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1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振国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因其住所地在吉林省蛟河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案件委托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40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