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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骆亚松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亚松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78号罪犯骆亚松,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淮滨县人。曾任河南省淮滨县人事局局长、河南省淮滨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50号刑事判决,认定骆亚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对骆亚松个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宣判后,骆亚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09)信刑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骆亚松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判决部分,撤销对骆亚松贪污罪的判决部分,认定骆亚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对骆亚松个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骆亚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1月22日对骆亚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6月29日对骆亚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骆亚松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波、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连某、刘某、崔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贪污罪:2006年5月,骆亚松安排淮滨县人事局袁某某在造发社会实践生教学补助费表过程中,伪造四张假补助表,计款59358元,后经骆亚松签发后将该款领出,骆亚松四人将该款中的34000元私分,骆亚松分得7000元。2005年,骆亚松用一张发票,安排他人从淮滨县人事局肖某某保管的社会实践生教材回扣款中报销30000元,骆亚松将此款贪污。2006年12月,骆亚松安排他人伪造淮滨县人事局院内维修工程手续一套,决算工程款91648.31元,后骆亚松安排他人开具91648.31元基建发票,骆亚松签字入账报销后,将该款贪污。单位受贿罪:2005年至2006年,淮滨县个体印刷户华某某在讨要书籍款时,按照骆亚松的要求分三次将共计119453元书籍回扣款交给淮滨县人事局出纳,该款未入县人事局财务账,后在人事局账外开支。滥用职权罪:2006年至2007年,骆亚松在淮滨县人事局教育培训许可证到期后仍安排下属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工资晋升等手段,违规收取各种培训费831927元。2015年4月1日,骆亚松退缴赃款128650元。罪犯骆亚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证人连某、刘某、崔某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骆亚松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对罪犯骆亚松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亚松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