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XX,罗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218号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XX。被告:罗XX。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严XX、罗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经主动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XXXX、罗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及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XX、罗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2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3341元,由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