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与黄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从黄某处承包南充市嘉陵区某小区的外墙抹灰工程,并由自己手下的民工具体实施。2015年11月工程完工,按照结算量,实际施工总产值为225.8万元,黄某先期支付王某135.75万元,王某将其中大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私人贷款和其他工地欠款,只给工人支付了60余万元的工资。王某清楚就算拿到剩余的90.05万元工程款也无法解决拖欠的民工工资,遂一直逃避不去结账,导致长期拖欠50多名民工115万余元工资。从2016年2月起,经黄某方、民工方、嘉陵区人社局多次联系,王某均不出面领钱给民工支付工资。后来迫于多方压力,王某更换了手机号,与妻子龚某某逃往西藏务工。事后,经多方协调,黄某代王某支付了100余万元民工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临时羁押证明,转账凭证,代付工资明细表,嘉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行政执法资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嘉陵区人社局移送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的相关资料和手续,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及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及民工身份证,被欠薪工人提供的记账单、委托书,劳务公司负责人黄某提供的与王某的承包合同、结算、工程款支付凭证及明细,被拖欠工人工资表,劳务公司代发、代支付工资情况,某小区抹灰班组工资表、工资借支表,电话、短信通知记录及内容。),工作笔记本,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证人黄某、朱某、郑某、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陈1某、陈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鸣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