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卓与宋培峰、宋敏、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卓,宋培峰,宋敏,宋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996号原告:吴卓,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宋培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宋敏,女,1977年4月3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宋杰,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吴卓与被告宋培峰、宋敏、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吴卓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卓以与被告宋培峰、宋敏、宋杰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卓负担。审判员 乔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