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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卓与宋培峰、宋敏、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卓,宋培峰,宋敏,宋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996号原告:吴卓,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宋培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宋敏,女,1977年4月3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宋杰,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吴卓与被告宋培峰、宋敏、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吴卓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卓以与被告宋培峰、宋敏、宋杰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卓负担。审判员  乔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