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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0040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市花桥镇明文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昆山市花桥镇明文大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0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花桥镇明文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溪路168号1号楼92、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3601017291。经营者:李明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明文大酒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黄燕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