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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7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海、陈喜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陈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7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海,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陈喜良,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陈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