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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学斌诉樊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斌,樊进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218号之二原告:程学斌,男,1962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街**号。被告:樊进玉,男,1978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XX镇XX村*组**号。原告程学斌与被告樊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立案。原告程学斌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学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程学斌负担。审判长  苏宏盛审判员  毛国建审判员  武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