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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李云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平,李云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996号原告:李秀平,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云欢,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原告李秀平与被告李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