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颜利贤、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利贤,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利贤,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石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一段33号楼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袁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颜利贤因与被申请人泸州市品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颜利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