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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毛永晖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04执754号毛永晖: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刑初字第17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交纳罚金:300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开封迎宾支行户名: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0×××11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