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毛永晖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04执754号毛永晖: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刑初字第17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交纳罚金:300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开封迎宾支行户名: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0×××11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