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潘毕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28号罪犯潘毕勇,男,1995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红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毕勇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潘毕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于2012年09月1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10日获本院裁定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毕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潘毕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毕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