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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丽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丽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16号罪犯吴丽,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止。涉案未退脏款360363.04元予以追缴,返还受害单位。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吴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3年,吴丽利用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将11户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总计698608.06元非法据为己有;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将6人的低保款共计14520元据为己有。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月11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养老保险金72235.74元归个人使用,截止案发尚有47234.98元未归还。其亲属代其退还部分赃款。罪犯吴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较差一次、良好二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