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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与马某某乙离婚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甲。被执行人:马某某乙。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乙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