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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彭文斌、胡腊梅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文斌,胡腊梅,杨建伟,杨建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33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文斌,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本案被害人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腊梅,女,1954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本案被害人的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述系司机,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明达、陈叶,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平,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1981年7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8日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投案,同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辩护人雷刚、李伟,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文斌、胡腊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鄂0106刑初9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建伟、杨建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文斌、胡腊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468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文斌、胡腊梅、原审被告人杨建伟、杨建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姚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伟、杨建平及杨建伟的辩护人周明达、陈叶;杨建平的辩护人雷刚、李伟,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文斌、胡腊梅、鉴定人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刑初9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袁 锐审判员 黄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