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占龙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占龙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769号罪犯董占龙,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2015年3月4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占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董占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占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0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