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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为国、彭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为国,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熊为国,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个体经营者,现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彭杰,男,1984年2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经营者,现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彭杰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杰存款26293.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