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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徐振德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徐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01089776-3。法定代表人陈晓达,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振德,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徐振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1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徐振德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0.38亩集体土地在十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道南岸三村三组;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38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54.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13604元,负担执行费10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振德银行存款137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