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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与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邢春彦、王平新、合肥君之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邢春彦,王平新,合肥君之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住所地阜阳市人民西路炮铺街。负责人: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春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春彦,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东清新村。被执行人:王平新,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东清新村。被执行人:合肥君之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长城天一家园明源居。法定代表人:李多玉,该公司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邢春彦、王平新、合肥君之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合肥君之为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88号华润紫云府1幢商102/商102上、商103/商103上、商109/商109房产予以评估,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