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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航天力电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航天力电源有限公司,杨昆,韩建涛,杨峰,吴晓彤,杨清江,吕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192号申请人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航天力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运河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杨昆,经理。被执行人杨昆,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柴市。被执行人韩建涛,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峰,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吴晓彤,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清江,男,194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吕玉玲,女,194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委托山东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运河路北首(五里庄居委会)房地产一宗,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先有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13)第0107号。2017年6月7日买受人于兴军(身份证号)以1664300元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运河路北首(五里庄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先有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13)第0107号房地产一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于兴军所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兴军时起转移。二、于兴军凭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梁玉兰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乐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