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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范莉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莉琳,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76号申请人:范莉琳,女,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琪,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刚义。申请人范莉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范莉琳、刘琪以其共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路泰丰.东方威尼斯11栋-1/3层(-1)/3-1号,建筑面积319.9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92501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440万元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范莉琳、刘琪共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路泰丰.东方威尼斯11栋-1/3层(-1)/3-1号,建筑面积319.9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092501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翔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