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佳宝磁材有限公司、朱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西佳宝磁材有限公司,朱卫,赖学桂,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065号之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斌,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佳宝磁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奉新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920653-7。法定代表人:朱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卫,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赖学桂,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康达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X12811011U。法定代表人:赖学桂,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佳宝磁材有限公司、朱卫、赖学桂、江西康达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四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37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3737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185,退回原告16185元。审 判 长 赵明华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人民陪审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