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浦群芬与陈艳花、李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群芬,陈艳花,李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浦群芬,女,1966年1月2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陈艳花,女,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李志雄,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宣威市人。关于刘天良申请执行陈艳花、李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案及浦群芬申请执行陈艳花、李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艳花、李志雄于2017年5月28日前合计偿还二申请人2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10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表示放弃(2017年5月28日已支付刘天良15万元;已支付浦群芬5万元)。申请人刘天良、浦群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廷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