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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红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红卫,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红卫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家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周红卫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新密市气象街与西大街交叉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驾驶人闫某发生纠纷。经检验鉴定,周红卫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86mg/100ml。被告人周红卫于2016年12月15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证言,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行为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红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红卫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红卫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周红卫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红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红卫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红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艳玲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梁 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