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谷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083号原告谷某,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升委二组。被告王某,男,52岁,汉族,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南源委20组.本院在审理谷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桂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谷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