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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谷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083号原告谷某,女,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东升委二组。被告王某,男,52岁,汉族,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南源委20组.本院在审理谷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桂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谷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