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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光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赵光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344号原告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1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光哲,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光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1082号查找,但未能查找到。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但原告不同意以该方式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额退还原告青岛凤城置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