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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淳洪祥与郑国祥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洪祥,郑国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105号原告:淳洪祥,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郑国祥,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淳洪祥诉被告郑国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洪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久东人民陪审员  沈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