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淳洪祥与郑国祥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洪祥,郑国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105号原告:淳洪祥,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郑国祥,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淳洪祥诉被告郑国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洪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久东人民陪审员 沈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