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慧诉被告张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慧,张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6号原告:杨晓慧,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张磊,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杨晓慧诉被告张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杨晓慧于2017年6月20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晓慧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