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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兵与梁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梁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957号原告:陈兵,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灿,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陈兵与梁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陈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陈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为147元,由原告陈兵负担。审判长  湛烁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