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易红芳与沈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红芳,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易红芳,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沈浩,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易红芳与被执行人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浩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8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并承担执行费25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浩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浩的银行存款19006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