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邵建康与贺曹虹、吴文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康,贺曹虹,吴文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33民初15号原告:邵建康,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红原县。被告:贺曹虹,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红原县。被告:吴文贵,又名彭措,男,藏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红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军,男,藏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红原县,系被告吴文贵兄弟。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康与被告贺曹虹、吴文贵(又名彭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邵建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0元,减半收取1440.00元,由原告邵建康负担。审判员 刘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索郎拉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