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475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梁某,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个体,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合计6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洪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