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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明强与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强,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民初3166号原告:王明强,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勇,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王明强诉被告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月利率5%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被告向遵义城郊供电局承包电力工程项目,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工程保证金,向原告求助。原告基于信任,于2015年3月22日现金借款6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写下借条一张,载明借款60,000元,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三个月后归还。事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被告余勇辩称,条子上是60,000元是对的,但当时只借了50,000元现金,有10,000元是作为利息加上去总共打60,000元的条子,借50,000元是事实,一直由于人家欠我的钱收不到,才未及时还他,在前段时间他逼得我实在没办法,想法借了60,000元准备还他,我在广西叫王明强把信用社的卡号发过来,我把60,000元打给他,他说不行,要我当面给他按5%的利息一起算清楚给他。我实在困难,五个孩子都在读书,一气之下才没管他。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2日,被告余勇向原告王明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明强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限期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归还,逾期不还,按每月5%的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当日,原告王明强从银行取现42,900元,加上家里现金共计50,000元交付给被告余勇。案涉借条上载明的借款60,000元,实际出借金额为50,000元,余下10,000元为借期内利息。现原告因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个人现金取款回单、手机短信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调查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强与被告余勇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余勇作为债务人,理应及时将所借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余勇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至于利息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条约定借期内利息为10,000元和逾期月利率为5%,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被告余勇应支付原告王明强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余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其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强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明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成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