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新旺与郭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旺,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任新旺,男,1965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斌,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新旺与被执行人郭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淇滨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