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乾县人民检察院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乾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刑初29号自诉人:王某某被告人:乾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惠某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乾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故意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接收王某某控诉材料后,经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故意犯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海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