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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海某与马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马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883号原告:海某,女,1990年8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某,男,1990年12月5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某与被告马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海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海某负担。审判员  马卫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