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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与六与重庆市铜梁区江源黑山羊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与六,重庆市铜梁区江源黑山羊养殖有限公司,李全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078号原告:刘与六,男,194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全安(特别授权),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江源黑山羊养殖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维新镇柏柳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4000017511。法定代表人:周小凤,公司经理。第三人:李全尧,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六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江源黑山羊养殖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全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与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与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与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与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朱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