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莉与陈某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莉,陈某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莉,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1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580416042X。被执行人:陈某鸣,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岳阳县城关镇荣站居委会第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5907050020。本院在执行李某莉与陈某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