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松枝与被告冯清忠、靳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枝,冯清忠,靳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9号原告:杨松枝,男。被告冯清忠,男。被告靳丽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枝与被告冯清忠、靳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暂无法提供被告下落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全额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