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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松枝与被告冯清忠、靳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枝,冯清忠,靳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9号原告:杨松枝,男。被告冯清忠,男。被告靳丽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枝与被告冯清忠、靳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暂无法提供被告下落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全额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