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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德才与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才,杨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民初128号原告:黄德才(又名黄才),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杨文杰,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南召县。原告黄德才与被告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文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文杰归还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杨文杰向原告声称急需现金人民币30000元,给工人发工资,并承诺年后归还。2016年1月1日原告黄德才在白土岗镇花子岭村将现金人民币30000元交给被告杨文杰,被告向原告黄德才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杨文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杨文杰未到庭无法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被告杨文杰向原告黄德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当日杨文杰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欠到黄才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杨文杰(加盖签章“杨文杰印”),2016年元月1号。以上事实有证人贺某、杨某予以证实。另查明黄德才与黄才系同一人。本院认为,被告杨文杰借原告黄德才款项,由被告杨文杰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黄德才、被告杨文杰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杨文杰归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缺席,本案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德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娟审 判 员  杨雪营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