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郭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郭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城北街桂平路117号。负责人廖凯,行长。被执行人郭丽华,女,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申请郭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