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1980年11月13日生,住本市连云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连云区。案由:离婚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少民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