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杨清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杨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4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1108。负责人:陆江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兴朝,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清松,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与被告杨清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以被告杨清松外出务工,原告还需与被告继续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雷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玉婷(代) 来源: